一、受案
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
二、分案
本院案管部门按照轮案规则将案件分至检察官,遇特殊情况,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案管部门检察官审批后进行调整。
三、办理
(一)检察官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实质审查。需要改变管辖的,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
(二)需要采取、变更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其中,需要决定逮捕的,由检察官提出意见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办理。
(三)检察官依法提讯被告人,询问关键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对重要证据进行核实,由检察官依职权决定。
(四)检察官应当主动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五)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许可。
(六)辩护人申请收集、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的,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调取。
(七)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有关案件材料的,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许可。
(八)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由检察官决定。检察官认为需要自行侦查的,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
(九)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核实,由检察官依职权进行;需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由检察官决定。
(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可以提请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意见。
(十一)向侦查、审判机关发出或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
(十二)刑事检察部门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案件或诉讼监督案件线索,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