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党组书记)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检察人员的支持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构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副检察长任副组长,纪检组长担任召集人,院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的实施,由纪检组监察处牵头,各成员部门配合。
第三条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以及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就相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研究协调和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部署;
(二)抓好本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听取、研究和分析本院及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提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和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助各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四)结合年度检察工作安排和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案和具体要求,监督和督促各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并进行汇总分析,研究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进行整改。
(五)协调有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加强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工作调研、指导和考核;
(七)贯彻执行本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每年年初对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分解任务,明确和落实各项责任;
(二)收集和掌握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院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的职责:
(一)各部门负责人为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根据院党组每年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进行任务分工,提出本部门全年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与纪检组织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
(四)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承办人;
(五)定期或不定期将承担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采取全体成员会议、相关单位会议、阶段性工作汇报会等形式;
(二)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阶段性任务和有关部门工作特点、工作需要临时召集;阶段性工作汇报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会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发言准备;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五)联席会议向院党组负责;经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重大事宜,要及时向院党组专题报告,并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后部署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