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检察院结合雅安区域位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数,决定在天全、芦山、宝兴创新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片区集中审查的工作模式,将三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在我院进行。我院结合该工作模式积极创新,对一起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以异地帮教的形式,确保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2015年11月至2016年,杨某通过互联网发布其虚构的售卖iphone手机及招商加盟的广告信息,多次骗取被害人“加盟费”和“购买手机费用”共计36926元。该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天全县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经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后,该案由我院审查起诉。因杨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为16周岁,系未成年人;在案发后,其监护人已将其骗取的受害人的现金全部退还,并得到部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其实施诈骗的原因是自己之前被其网友以同样的方式诈骗,想找回自己的损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杨某无不良社会表现;积极认罪悔罪;其父母均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具备帮教条件,我院遂决定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启动为其六个月的帮教考察。考虑到杨某的居住地在天全县,为了杨某的帮教工作能够获得实效,我院未检部门积极探索异地帮教考察模式,主动联系天全县检察院,就杨某的帮教问题建立异地帮教异地协作机制达成共识。5月22日,我院向天全县检察院送达了《附条件不起诉异地监督考察委托函》,与其会签了《杨某附条件不起诉案异地监督考察协议》明确了帮教考察期间两院的具体工作并要求两院指派专人加强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帮教考察信息;结合帮教进度,适时调整帮教方案和措施,确保帮教考察取得预期效果。同时,经两院共同协商后针对杨某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杨某考验期帮教方案》。
在对杨某公开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两院分管领导和未检干警在天全县检察院进行了座谈,就今后片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异地帮教工作中需要协作、配合的具体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共识。在下一步工作中将建立相关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为片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异地帮教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