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一起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中,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冯某乙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目前,我院已对犯罪嫌疑人冯某乙作出批捕决定。
2017年12月,犯罪嫌疑人冯某甲邀约廖某某等四人至宝兴县永富乡猎捕野生动物,并提供四支单筒猎枪放置于其车内,搭乘该四人在宝兴县永富乡扑鸡沟内进行非法狩猎活动,被宝兴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挡获。犯罪嫌疑人冯某甲归案后,在其前三次供述中均称该四支枪支系其兄长冯某乙所有,案发当天系从其兄长冯某乙住处内取得后放置于车内。冯某乙也在案发后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该四支枪支系自己所有。后在侦查期间,冯某甲、冯某乙二人翻供,冯某甲改称四支枪支系自己所有,案发当天系自己从家中将四支枪折卸后带至冯某乙住处内组装的。该案承办人经分析认为,冯兵的前三次供述中关于取枪地点的供述与廖某某等四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相反其改供内容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侦查前期公安机关未对该冯某甲、冯某乙采取羁押措施,该二冯串供的可能性极大。
本着不枉不纵的执法理念,为查清案件真相,宝兴县院数次与宝兴县森林公安局交换意见,引导、督促公安机关核实案件疑点,及时补充、固定证据。随着案件的深入侦查,犯罪嫌疑人冯某甲也在其谎言被大量证据一一击破的压力下,承认了自己因牵连出其兄而出于愧疚心理与冯某乙商量翻供,由自己顶包承担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