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兴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成功办理一起民营企业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该从事大理石开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受到刑事处罚,企业被判处罚金5万元,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植被损害予以赔偿、承担植被恢复及相关鉴定费等共计18万余元,同时就损害公益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3月,该企业在重新启动矿山建设过程中,擅自扩大原批准范围施工,将覆盖在林地面上的植被、林木、浮土等挖除,并任意倾倒荒渣。经相关部门鉴定,该企业损毁的林木为国家一级公益林,树种为铁杉、桦木、软阔天然林,蓄积达119.6立方米,价值4.9万余元;因倾倒荒渣点地势地貌被破坏, 山体边坡严重损毁的植被无法在原位置实施植被恢复,经测算,异地恢复费用为13万余元。 宝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企业在建设和采矿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和排泄废渣,严重毁坏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该企业的民事责任。2019年7月,宝兴县检察院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