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四川省某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原副主任。
2014年至2017年,在村实施多用途农产品交易中心扶贫建设项目中,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会副主任,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虚抬单价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7.8981万元。后刘某某将其中2.7万元以现金方式分给时任村支部书记的李某某(相对不起诉),刘某某将剩余的5.1981万元占有并使用。
被告人刘某某在县监委未掌握其贪污线索情况下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退缴5.1981万元至县财政专户。
【诉讼过程】
本案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19年10月21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主动交代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所有非法所得至县财政专户,自愿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2月21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1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某某犯贪污罪,鉴于其有自首、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一)强化监检衔接,准确适用认罪认罚。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也应当对满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县检察院切实保障了认罪认罚制度在该案全过程中的准确适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案件侦查阶段,县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县纪委、监察委的沟通协调,县监察委发出商请函商请提前介入后,县检察院庚及组织经验丰富的办案组开展各项提前介入工作,保障监察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依法有序衔接,将审查起诉阶段工作重心前移的同时,提前评估刘某某认罪认罚态度真实性。县检察院在前期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联合签订的《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实施细则》基础上,与县监察委积极沟通,探索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认罪认罚态度评估机制,由县监察委填写认罪认罚表现评定表,说明刘某某到案后真诚悔罪、全部退缴贪污赃款的情况,同时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最终综合认定其认罪认罚态度真实,可以对其不采取羁押手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县检察院继续对其保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刘某某认罪认罚制度各项权利义务,刘某某在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宣判后刘某某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并积极缴纳罚金。
(二)强化检察建议,深度参与社会治理。该案虽涉案金额不大,属于典型的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蝇贪”案件,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蝇贪”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对党和人民群众之间感情的伤害要大于“老虎”。县检察院从该案如手,对近五年来办理的民生领域“蝇贪”案件进行集中梳理,共梳理出系列案件21件26人,占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70%,涉案金额合计高达400余万元。此类案件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县检察院对该情况形成各类专报、调研5篇供县委政府及上级检察机关参考。同时该案作案手法具有典型的“家长制”犯案特征,即有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管理村组事务过程中,养成“家长制”作风,利用村主任、书记等身份,侵吞国家涉农惠民项目资金。县检察院向涉及的乡党委、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从强化对村组干部法制教育和责任意识培养、加强监督管理制约、透明项目资金用途、动态监管资金流向四个方面提出具体对策建议,该乡立行整改并及时回复了整改结果。
(三)强化追赃挽损,同步开展法制宣传。县检察院在注重办案质效的同时,强化追赃挽损工作,着力为国家和群众挽回全部经济损失。该案经县法院判决后,刘某某违法所得悉数上缴国库,县检察院通过制发《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向县监察委建议对共同犯罪不起诉人李某某缴纳的2.7万元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最终由本院依法上缴国库,有力维护了贫困群众切身利益。同时县检察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针对本案及系列“蝇贪”案件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宣传资料的方式,以“法律驻村工作”为抓手,组织干警作为驻村法律顾问走进23个村,向6000余名当地老百姓进行法制宣讲。在有关乡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12次,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每一个领导干部算好“五笔帐”,即组织培养帐、亲情悲欢帐、个人成毁帐、家庭安全帐,经济得失帐,自觉做到珍惜组织培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个人名节、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诱惑,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