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法制造枪支 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汉源县**镇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并在**镇**村“**电焊建材经营部”购买了一根钢管,在其位于**镇**村的家中,使用电焊机、手持角向磨光机将购得的钢管和射钉枪枪头相焊接,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因第一次制造的枪支卡壳,2016年2月,张某某再次到**镇购买了射钉枪和钢管后,在其家中采用同样方法非法制造了枪支一支,张某某将非法制造的两支枪支藏于家中。因疫情,张某某的女婿黄某某在其家中居住一月有余,因家庭锁事与其发生矛盾。2020年3月8日,张某某的女婿黄某某向汉源县公安局举报后,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两支疑似枪支,射钉枪底火127粒,钢珠284颗及电焊机、手持角向磨光机各一台。
经鉴定:张某某非法制造的两支疑似枪支均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改装、组装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本人认罪悔罪态度极好,无犯罪前科。在民警接到其女婿黄某某举报后,返回对张某某藏有枪支一事进行询问时,张某某即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找到非法制造的枪支,剩余的钢珠、底火,以及改装枪支的电焊机、手持砂轮机等工具,且其非法制造枪支,未造成实质性伤害,未实际导致社会危害性。
承办检察官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枪支一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张某某对判处有期徒刑有犹豫,希望能明确适用缓刑,通过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说明了量刑建议提出的方法以及法院判决对是否适用缓刑的单独考量,后张某某对上述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办理结果】
本案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典型意义】
张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适用认罪从宽制度,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体现对犯罪嫌疑人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同时综合考量整个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把案件矛盾化解在审查起诉阶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