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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例惩罚性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决支持

发布时间:2022-03-11  来源:本网  点击量:3273  

3月9日上午,汉源县人民法院在汉源县清溪镇顺利村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由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段某某、赵某某等六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参加旁听群众达上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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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宣布全部采纳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意见,依法判决段某某、赵某某等六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六人承担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金15000元及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共计21000元,或以参加植树、巡山护林、疫情防控等公益劳动的方式代偿。


简要案情:

2019年以来,段某某、赵某某等六人多次在汉源县清溪镇、九襄镇利用猎狗进行非法捕猎活动。2021年7—8月的一天下午,段某某等六人相互邀约进行非法捕猎时,发现固定在猎狗身上的GPS停留不动,便根据GPS定位在一河沟边发现被捕获的一只“麂子”(毛冠鹿)。后六人便一起将“麂子”去皮切割瓜分,带回家烹饪后食用,内脏被猎狗分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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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

被告人段某某、赵某某等等六人长期利用携带GPS定位器的猎狗捕猎野生动物,将现代科技与猎狗的专业、野性相结合,在猎捕过程中对不特定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严重了威胁,破坏性极强。本案主要猎捕杀害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毛冠鹿,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是维持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猎杀的野生动物被人畜食用是细菌、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公共卫生安全。赵某某还在清溪、九襄等地售卖经过专业训练的猎狗,在当地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危害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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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赵某某等六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因破坏生态资源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之情形,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办理结果:

为切实挽回受损利益,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发挥案件的警示作用,在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数次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就本案的巡回审理、生态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及劳务代偿等问题达成共识,经依法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完全支持,群众反响十分积极。



本案系四川省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的成功办理,一方面,贯彻落实了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规定,通过增加行为人违法犯罪的成本,体现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加重处罚的司法导向,让所有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付出代价,从而实现惩罚违法犯罪和生态资源修复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劳务代偿及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了生动的普法实践,警示和震慑破坏生态资源违法行为,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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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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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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