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关于严格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3个规定的合称。具体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主要目的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起到“防火墙”和“隔离带”作用,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规定共13条,核心内容是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明确由司法机关做记录,由党委政法委作通报,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预、插手行为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主要目的是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规定共15条,核心内容是五项:一是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不当要求;二是建立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三是明确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调查处理职责与程序;四是建立通报制度;五是建立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或者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主要目的是有利于防止利益输送,筑牢防止司法腐败的“隔离墙”;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共15条,核心内容也是五项:一是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防止他们以不正当的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施加影响;二是规定司法人员与上述“四类人或组织”严禁接触交往;三是规定司法人员与“四类人或组织”接触、交往的程序与报告制度;四是确定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的调查处理职责与程序;五是建立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