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汉源县电力公司原总经理王条根、冯德林、原副总经理罗康林受贿案
1、犯罪人基本情况:
王条根,男,生于1945年7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汉源县电力公司原总经理;
冯德林,男,生于1956年4月7日,汉族,中专文化,汉源县电力公司原总经理;
罗康林,男,生于1946年6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汉源县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
2、简要案情:王条根、冯德林两人曾先后担任汉源县电力公司总经理,罗康林担任电力公司副总经理,他们在任电力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期间,在汉源县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中标单位牟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中标单位人员贿赂,其中王条根收受贿赂款8.6万元,冯德林收受贿赂款8.2万元,罗康林收受贿赂款2.5万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案发后三人退清了全部赃款。
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王条根有期徒刑六年、判处冯德林有期徒刑二年,罗康林因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点评:本案属典型的“59”效应案,王条根、罗康林作为汉源县电力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两人年龄相当,作案时都年满56岁,一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心理使两人在退休前决定利用农网改造的机会最后“捞一把”,最终却把自己捞进了监狱。而冯德林在继任电力公司总经理之后,也上行下效,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亲手断送了自己光明的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