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汉源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未成年初三学生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较大过错,李某某在班级学习成绩优异,一直是班干部,表现非常好,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且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为了挽救李某某,让其重新回归社会,顺利完成学业,汉源县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李某某规定了六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李某某收到高中录取通知书,并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办案检察官。
在新学期开学之际,汉源县院联合李某某所在的中学德育处及其班主任老师和家长共同组成帮教小组,对李某某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的帮教。办案检察官要求李某某定期作思想汇报,还定期与李某某及其班主任见面,详细了解李某某的表现情况,并进行诫勉谈话。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李某某不仅重新树立了自信,而且学习成绩也名列前茅。
2015年1月,对李某某的六个月的考验期已满。办案检察官了解了李某某近期的思想情况。李某某表示,通过半年来检察官、老师和家长的关心、关爱,他已经确定了今后奋斗目标,通过此次教训,会以此为诫,更好地约束自己,让大家放心。结合李某某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在本期期末考试来临之前,汉源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李某某毫无压力轻松地参加了本期期末考试,并将其考试成绩与办案检察官一起分享,他表示,他不满足目前这个成绩,他将更加努力,争取考上更好的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