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源县检察院立足本职,扎实工作,通过努力协调多方筹集资金15万元,成功化解羊燊申请抗诉案,维护了司法公正,维护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011年3月,被申请人侯玉霞以其经营的风驰广告装饰部承包了汉源县新县城富林大道二段85号中国联通雅安市分公司门市装修工程,通过他人介绍找到白小洪邀约受害人羊燊等人一起到该门市做木工活。同年3月28日13时许,羊燊在做工时从脚手架上摔下致伤,先被送到汉源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后被送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时伤情诊断为:1、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不全圆锥马尾损伤;2、双肺挫伤伴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出院后羊燊又继续在汉源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羊燊因此次受伤支出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约10余万元。2011年7月5日,申请人的损伤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20000元,护理时限鉴定为5年。羊燊及其父亲羊仕勋认为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六级伤残与实际情况不符,多次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9月9日,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将羊燊的伤残等级经重新鉴定为三级。 2014年7月11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羊燊高坠伤致腰部,评定为三级伤残。2、被鉴定人羊燊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2000元。3、被鉴定人羊燊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1年11月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侯玉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羊燊各自损失的60%,即134208.89元。判决后,汉源县人民法院虽然对该案加大执行力度,但三年多来执行到的金额仅有2000余元,被申请人侯玉霞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音信全无。同时羊燊父子也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联通公司、判决后出现了新的证据为由,不断向省市县有关部门申诉上访。我院审查该案后认为:汉源县人民法院(2011)汉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出现了新的证据,申请人经鉴定的伤残等级发生重大变化,对申请人的损失计算等案件事实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这一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再审条件,因此于2014年8月28日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县法院并未采纳我院再审检察建议,矛盾没有得到化解。2015年1月受害人羊燊之父羊仕勋再次来到我院哭诉,称羊燊系家中主要劳动力,二老均年事已高,其摔伤后,妻子抛下仅3岁多儿子离家出走,住院治疗等已欠下巨额债务,后续治疗根本无法进行,其家庭几乎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请求检察机关为其主持公道。
鉴于该案情况特殊,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做好准备工作拟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另一方面向汉源县委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国家司法救助,同时联系中国联通雅安市分公司,要求他们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力争协调多方化解此案。通过多次联系、协调、沟通,最终促成多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中国联通雅安市分公司救助羊燊5万元,县检察院牵头为羊燊争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白小洪补偿羊燊2万元,再加上前期省高院救助羊燊的5万元,本案为羊燊筹集到的各种资金达15万元,2015年2月10日多方签订和解协议,羊燊父子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2015年4月3日分管副检察长刘佳栋率民行科干警将余款8万元送到羊燊家中,为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2015年4月9日,羊燊之父羊仕勋满含热泪地为汉源县检察院送来书有“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一面,深切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本案的成功化解,正是汉源县检察院切实践行“忠诚、公正、务实、为民”价值取向的体现,有力诠释了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