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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贫解困,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时间:2015-07-30  来源:本站  点击量:1236  

7月28日,汉源县院副检察长张树敏带领控申科、预防办干警,深入农户向钱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近金属王某某、康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合计1.3万元。

2014年6月30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将郭某某打伤后丢弃在路边的堰沟内。在此过程中,同组村民康某某、李某芬两人经过此处,钱某某又用拳脚将康某某、李某芬打伤后丢弃在堰沟内。后钱某某顺小路往自家走,遇见逛耍的李某绪,钱某某又用拳脚将李某绪打伤后丢弃在堰沟内。之后,当地村民将郭某某,康某某,李某绪三人相继从堰沟内打捞出,民警到达现场后又在堰沟内将李某芬打捞出。经医生现场抢救,郭某某,康某某,李某芬已死亡。李某绪被送至汉源县中医医院抢救治疗,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在家中被汉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8月26日,李某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汉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康某某、李某芬三人均系受到他人打击或碰击头部后溺水窒息死亡,被害人李某绪系受到他人打击或碰击头部后溺水窒息昏迷,吸入性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直至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犯罪嫌疑人钱某某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钱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4年6月3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汉源县院受理该救助申请后,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康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随后,该院控申部门依照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分别为王某某、康某某争取到司法救助资金5000元、8000元。通过开展此次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彰显检察机关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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