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源县检察院民行部门进一步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成功办理汉源县唐家镇政府行政违法监督案。
汉源县检察院民行科在办理杨某因与冉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检察监督一案中,发现汉源县唐家镇政府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证明》。经调查,该案原审诉讼卷宗第13页,盖有“汉源县唐家镇集贤村村民委员会”及“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印章的《证明》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而此《证明》系唐家镇集贤村7组组长冉龙堂及集贤村会计岳琼开具,二人并未实际调查核实,仅听信冉某某一面之词便出具了证明并加盖了村委印章,后冉某某又持该《证明》找到唐家镇办公室工作人员加盖了镇政府印章,该工作人员加盖镇政府印章时并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由此可见,唐家镇政府出具该《证明》,已违反《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之规定。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汉源县检察院特向唐家镇政府提出行政违法监督检察建议,建议该镇:1、出具需要加盖镇政府印章的证明等材料,应当由有关负责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方可盖章。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杜绝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的情况发生。
收到检察建议后,汉源县唐家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随即召开镇党委班子会认真开展了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回复汉源县院。该案的成功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