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监督权力,是刑事执行检察局的一项重要职能。今年第一季度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局认真履职尽责,成功办理羁押必要审查案件7件7人,很好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收到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加强与本院侦监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逮捕情况,有效地保障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羁押必要性初审工作的开展。
二是及时了解捕后案件变化情况。对于捕后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比如轻刑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捕后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予以谅解,具备改变强制措施条件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三是加强检务公开,通过与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告知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知情权。如驻所检察室在与在押人员柯水安谈话中,柯水安提出自己是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柯水安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向办案部门发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四是加强驻所检察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因身体等客观原因,捕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不宜羁押的重大疾病,且变更强制措施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可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向办案部门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有效维护了监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