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案的起诉、判决教育了全县人民,不能发野生动物财,即使是死的野生动物,也不能以其谋利,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一起上山采药途中发现一只病死的熊。为了从中赚钱,王某某将该只死熊捡回家。在明知熊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将其四只脚掌、心脏、肝等取出冷冻保存,拍照后用彩信发与他人并请帮联系买家,意图出售该野生动物制品从中谋利。汉源县院接到森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经审查:王某某具有自首、犯罪未遂等情节,本可考虑作微罪不诉,但出于教育全县群众,切实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目的,仍然决定依法起诉,并在出庭公诉时充分阐明本案的违法性、危害性,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在今后的生活中,以身说法,教育当地及身边群众。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的办理,充分展示了汉源县院对涉野生动物犯罪零容忍,强力维护当地生态资源及生态平衡,倡导绿色发展的办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