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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公开考核选调工作人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02  来源:本站  点击量:2038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公开考核选调工作人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汉源检察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决定面向全省机关公开考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调职位及条件

(一)考调职位及名额

本次面向全省在职在编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中公开考调工作人员3名。

(二)报考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良好的政治品格。

2.具备履职所必须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语言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电脑。

3.报考人员须具有公务员身份,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2月1日之后出生)。

4.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6.法检系统工作人员,不限专业;非法检系统工作人员,限法律、法学专业。

7.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12月1日至12月9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调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初审。

 3.报名地点: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二楼政治处(汉源县江汉大道3段8号),联系电话:0835-4222970,联系人:姜晶。

  4.报名材料:

  (1)现场报名时需提交《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公开考核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1,A4纸双面打印,“照片”栏粘贴近期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式两份,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公务员登记表1份(需加盖单位鲜章)。

(4)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

(5)近期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 

   (6)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能力、业绩、荣誉的材料。

(二)资格审查

资格复审工作由汉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报考者本人要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考调条件,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调资格。资格复审合格的,发放面试通知书。

   (三)考调方式

1、本次考调采取面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成绩=面试成绩(70分)+考察成绩(30分)。

2、面试和考察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本次考调不收取报名费。应聘人员应准确填写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确保电话畅通,因应聘人员联系电话留错或不畅通导致不能参加后续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三、面试

面试主要对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技术知识、业务能力等进行测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以面试通知书为准。

四、考察和体检

(一)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以1:1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选,面试成绩低于42分的直接淘汰;考察过程中对考察对象进行打分,考察成绩低于18分的直接淘汰。考察工作由汉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主要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情况,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考察结束后,写出考察报告。

(二)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调名额,按照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最新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费用自理。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由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递补。

五、公示

将拟调人选在汉源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满,对有反映且问题属实、影响考调的,取消考调资格。

六、调动

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汉源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835-4229526)考调工作,同时面向社会接受监督。对违反公开考调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调资格。

(二)通过此次考调进入汉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咨询(咨询电话:0835-4222970)

本公告由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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