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客运车驾驶员郝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将严重超速这一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以来,雅安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关于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速的危险驾驶案件。
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驾驶核载30人的大型普通客车,从石棉县往汉源县方向行驶,行驶至限速每小时40公里的国道108线萝卜岗隧道内,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过程中,平均速度达86公里至88公里每小时。在此过程中,相对方向行驶的一小型轿车,紧急向左避让时与另一客运车发生碰撞,造成六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郝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3月28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为教育广大驾驶员及客运单位管理责任人,汉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了蜀通公司汉源分公司、安达出租车公司、雅安市众程运业发展有限公司、汉源县公交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负责人及部份公司驾驶人员到庭旁听。庭上,公诉人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构成及其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广大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提醒: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一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即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处,也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每位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责任人都必须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超速、超载等危险行为。
审理后,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郝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3000元,通过庭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