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源县检察院快速办理一起国家司法救助案,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被害人王某某手中,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爱。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自认为王某某等人杀害了他的老丈人,遂于2017年5月4日,持锄把和齐刀找到王某某质问,王某某否认后,袁某某用齐刀对王某某进行砍杀,致使王某某脸部、肩部、背部被砍伤。经鉴定:王某某左肩胛骨骨折及多部位裂伤的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华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对其2017年5月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袁某某现已送至雅安市精神病医院医治。
汉源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开展调查,查明王某某现年51岁,至今未婚,领有一养女,现年11岁,在读小学,平时靠打短工为生,年收入4000元左右。因被袁某某杀伤已支付医疗费5200余元,住院期间失去经济收入并开支较多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导致其肩部骨折手术迟迟没有做。袁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其妻子也是智障人,无经济来源,家里还有一个九岁的儿子,主要靠亲戚供养,袁某某及其妻子无任何赔偿能力。
汉源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了帮助王某某尽快进行手术,经院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议报县委政法委批准,2017年9月1日,邀请镇联村干部和村支部书记,及时将救助金5000元送到王某某手中,王某某热泪盈眶,连声说:“感谢政府,感谢检察院”。同时汉源县检察院与王某某所在乡镇协调,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困难补助,实现了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