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对邻里乡亲间的熟人作案,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单纯的通过暴力途径解决。而此类案件有一部分存在犯罪事实轻微,且双方当事人本为邻里乡亲,具备刑事和解的工作前提,但双方碍于颜面,尤其是涉及妇女被害人权益的特殊案件双方私下进行和解有客观困难。近日,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办理一起强制猥亵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下,及时协调公安机关、乡政府等部门开展调解工作,顺利促使被害人黄某及家属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被害人黄某丈夫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双方家庭为近邻且关系融洽,案发当天赵某某到黄某家中找其丈夫玩耍,但只有黄某一人在家,赵某某心生猥亵黄某的想法,并不顾黄某反抗对其实施了强制猥亵,后黄某使劲挣脱成功逃离现场并报警。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但犯罪情节、暴力程度轻微,赵某某在明知黄某报案的情况下,主动到其家中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双方当事人本为关系融洽的近邻,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基础。
承办检察官随后征询了被害人黄某及其家属的意见,其一致表示只要赵某某能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道歉,可以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后在讯问被害人赵某某时,其也明确表示愿意按被害人的要求对其赔礼道歉,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赓即协调公安机关、乡政府干部、村组干部及双方当事人家属,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立即开展调解工作。
乡政府会议室内,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乡政府干部、双方家属及村组干部的见证下,对被害人黄某及其家属进行了真诚的道歉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被害人及其家属接受赵某某的真诚道歉,希望其真诚悔改、重新做人,不能再犯类似的事情,也希望两家人以后也继续搞好关系,不要从近邻变成仇敌。最后,汉源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本着充分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原则,与村组干部及双方家属进行了单独会谈,强调案件的隐私性,确保了案件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