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电能价值为2641元,被芦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退赔芦山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641元。这是我县首例用户因窃电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采用绕开计量电表直接接入自己住所的用电设备用于住宅用电和商业用电。2015年3月26日,芦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执法人员在汇同芦山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检查人员进行联合检查时,张某某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盗窃电能价值为2641元。本案我院受理后,针对张某某所在区域村窃取电能严重的实情,为维护电资源不受破坏,有效打击盗窃电能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我院办案部门及时与县法院联系,就本案在犯罪地公开开庭审理达成一致意见。
在审理中,通过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张某某当庭认罪,表示将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并通过自身犯罪向他人作献身说法。遂芦山县法院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巡回法庭的公开审理并当庭审判,对规范全县居民用电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并对窃电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从而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