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更好的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依法保障人权,石棉县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会签了《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石棉县公安局关于提请和审查逮捕中实行社会危险性说明的规定》(下简称《规定》),通过会签文件的形式建立了提请和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双向说理机制。
《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五种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必须说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该五种法定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并随案移送相关证明材料;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对于公安机关没有说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要求其补充说明和提供;经审查不能证明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法定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详细说明不采纳公安机关提出的应当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意见或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对于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的,应当另附《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
逮捕是司法机关依照正当法律程序在一定时限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方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适用不当,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石棉县检察院在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一年的实践基础上,主动同公安机关多次协商,形成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证明及说理机制,摒弃“构罪即捕”的传统执法观念,通过细化逮捕条件,实现对少捕、慎捕、减少羁押的引导。《规定》的实施必将对刑事案件逮捕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