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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首办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4-03-25  来源:管理员  点击量:1716  

一、首次办理来信来访

1、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批转有关部门查处,并限期反馈结果;对逾期不能办结的,负责进行催办督办,有结果后答复来访人;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负责与有关单位或部门联系,直至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2、对检察长批办或交办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对逾期不能办结的,要说明不能办结的理由;结案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3、检察长批办或交办的案件,首办责任人应督促办理。交办后每月催办一次进度。

4、首办责任人对来访要按规定做好接访笔录,做到件件有答复,提高一次性处理的成功率,积极防范和全力劝阻越级访特别是赴省、进京上访。

5、首办责任人接待来访,要填写《接待来访处理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来访群众,一份存查。

6、首办责任人接待集体访、告急访要耐心疏导,稳定情绪,依法办理,防止矛盾激化,做好善后工作。

二、首次办理署名举报线索

1、对使用真实姓名的署名举报、单位举报,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答复情况要详细记载,存档备查。

2、首办责任单位对本院管辖的举报材料要组织力量及时查办,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处埋的举报材料,应按《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向移送部门回复处理结果。

3、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在受理、核实、转办、查处、答复举报人时必须依法、及时,符合法律程序。

4、办理署名举报线索,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入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对泄密事件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首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1、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要逐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于应由首办责任单位管辖的,审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告知申诉人。

2、属于首办责任单位管辖的案件,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复查,按期办结。对于不能进入立案程序的申诉,要对申诉人讲清不予立案的依据,劝其息诉。

3、首次办理的申诉案件,在查清有关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原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纠正。

4、对维持原决定的申诉案件,要把息诉工作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防止申诉人反复上访、久诉不息。

5、办理申诉案件,首办责任人要按照法定时限办结,不能逾期不作答复和决定。

6、对于本院认为重大、疑难以及社会影响大的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可采取公开审查的形式,增加案件透明度,力求最佳社会效果。

四、首次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1、对刑事赔偿申请要积极受理,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赔偿申请不予受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诉不予立案。

2、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中的九种情况,只要当事人提出赔偿申请,应当进入赔偿程序办理,不允许再行确认。

3、对于证据不足案件的确认,要区分不同情况,该确认的要依法确认,不得以确认为借口推托不理。

4、办理赔偿案件,首办责任人要按法定时限办结,不能逾期不作答复和决定。

5、赔偿义务机关对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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