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轰动一时的曹某某抢劫石棉中学学生一案在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石棉县检察院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王永慧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石棉中学50名学生代表旁听了此案。通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3月24日,石棉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曹某某涉嫌抢劫案后,承办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是社会青年曹某某为获取毒资而持刀抢劫石棉中学9名在校学生,并致其中1名学生受轻微伤。其本案受害人众多,且大多是未成年学生,情节非常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安宁,石棉县检察院公诉部门积极作为:一是到石棉中学依法告知被害学生的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可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建议教师对被害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安抚受创情绪,使其走出阴霾;二是认真、细致地做好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从重从快办理此案,消除广大师生心理阴影,平息社会舆论,同时预防类似案件发生,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三是向学校建议让学生旁听庭审,在庭审现场学习法律知识,让学生知法、守法、懂法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庭审中,国家公诉人对抢劫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本案抢劫犯罪的动机、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所触犯的法条、量刑等向旁听学生进行了释法说理,并进行法制宣讲,告诫旁听学生:“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成长的道路上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与同学之间,与老师和父母之间也会存在各种矛盾,在表达自己意愿的时候,应当理性,而不是盲目;应当区分是与非、善与恶,不能仅仅凭借个人的好恶,而应该采取合法、合理的表达方式,而不能随心所欲,理性地去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任何事都要依法依理、合法合规,绝不能去干违法乱纪的事;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要沉着应对,机智反应、思考,首先应该保证自身安全再伺机逃脱,绝不能盲目反抗,作无畏的伤害;上学途中尽量多人结伴同行,不走偏僻小道等,学会和注意自我保护;一旦受到不法侵害,要及时报警。
以案说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诉职能,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作风,司法为民”活动的现实表现,也是加强依法治县工作,深入开展“推进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具体措施。此次庭审旁听活动受到了旁听群众、家长、老师和学生的肯定,反响良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均认为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律教育,纷纷表示希望司法机关今后多开展这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