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本站域名由“smxrmjcy.gov.cn”更改为“www.yasjcy.gov.cn/sm”,原域名“smxrmjcy.gov.cn”不再使用。请您及时更新浏览器收藏夹或直接使用新域名访问本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务公开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发布时间:2014-01-01  来源:本站  点击量:10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4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版权所有: 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电力路31号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