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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8-02-07  来源:本网  点击量:853  

一、基本职能及重点工作情况

职能参照县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简单介绍预算单位构成及将开展的2018年重点工作。

1.基本职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2.单位构成:内设18个科处室队,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组、案件管理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大队、检务保障中心、派驻安顺检察室、派驻工业园区检察室。

3.2018年重点工作:规范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公车管理等);打造特色亮点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社区矫正等方面有所突破;服务县委中心工作,在脱贫攻坚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上下功夫,强化检察宣传工作。

二、部门概况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下属二级决算单位0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2018年在职人员总数44人,其中行政人员40人,参公人员0人,事业人员4人。离休人员0人,合计44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6,605,270元。部门预算支出总数6,605,270元,其中:人员支出4,430,879元,公用支出914,671元,项目支出1,259,720元。与上年预算相比较增长41%,原因是新增有专项经费。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因公出国(境)费0元,较2017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公务接待费20,000元,较2017年预算数下降33%,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0,000元,较2017年预算数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下降0%;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90,000元,较2017年预算数持平。

五、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914,671元将按月计划安排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包括办公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 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 、培训费等,并按开支进度使用。

 六、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18年我单位无政府采购预算。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8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县委办公室及代管单位正常运转,用于行政运行方面的经费支出。

8. 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保障县委办公室及代管单位正常运转,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经费支出。

9. 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指用于县委办公室及代管单位完成特定项目的经费支出。

10. 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县委办公室及代管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经费支出。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离退休人员支出及机关养老保险改革后离休人员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用于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支出。

1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按政策规定为行政单位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金等支出。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按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6.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1.“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石棉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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