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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检察院联合监委、法院、公安等部门建立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的协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0-01-30  来源:本站  点击量:10086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各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强力推进天全县疫情防控工作,1月29日,天全县检察院牵头联合天全县法院、天全县监察委、天全县公安局、天全县森林公安局会签《关于联合打击天全县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的协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从五个方面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法治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联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该《机制》要求,检察院、监委、法院、公安局等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联合成立打击天全县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的协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办案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在天全县检察院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合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均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确保责任落实。

       二、明确打击重点,突出惩治五类涉疫犯罪。该《机制》明确,一是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可能引发或加剧病毒疫情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二是严厉打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以及病毒感染者、疑似病症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病毒传播等犯罪;三是严厉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以及妨害公务、非法行医等妨害疫情防控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四是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妨害疫情防控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犯罪;五是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以及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职务犯罪。

       三、部门各司其职,确保案件依法规范办理。该《机制》指出,一是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侦(调)查,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调)查工作制度;二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涉嫌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案件,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立案侦(调)查,并坚持依法快捕、快诉,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法院加强审判力度,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通过审判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疫情的预防和控制效果。

      四、完善衔接机制,增强打击违法犯罪合力。该《机制》强调,一是严格落实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犯罪案件相互通报制度,在预防、控制期间,有案件及时进行通报;二是严格落实提前介入机制,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案件,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应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派员提前介入,对于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进行个案会商;三是落实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研讨会、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各部门要结合办案实际,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主动向宣传部门、新闻媒体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宣传素材,通过专访、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召开新闻发布会、利用微博微信平台等多种方式、渠道,开展案件警示教育,强力预防、坚决遏制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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