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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李某某等9名被告人涉恶集团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0-06-30  来源:本网  点击量:5033  

         611日,由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的涉恶集团犯罪案件在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芦山县检察院检察长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依法支持公诉,芦山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邀请县级相关部门领导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相关建筑资质情况下,采取串通投标手段,以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芦山县宝公路提升改造工程,该公司与芦山县公路养护段签订施工合同后,李某某与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合同,约定该项目由李某某全权负责,公司收取2%的管理费。20172月至2018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宝公路施工期间,为控制芦山县宝盛乡中坝村砂石生意,获取不正当利益,纠集管理人员即被告人高某某、刘、乐某某、李某某、杨、高、寇某某、何某某,借断道施工之名设置拦路杆,对砂厂及货车司机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殴打行为,逐渐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高某某、乐某某、刘为重要成员,杨、寇某某、高、李某某、何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芦山县宝盛乡中坝村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多起、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2起、盗窃2起、非法采矿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芦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恶犯罪集团案件,3名被告人、10名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另6名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羁押看守所参加庭审。本案涉及数十笔犯罪事实,庭审中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直观清晰地向法庭呈现了该涉恶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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