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挪用公款案
【关键词】
挪用 职务犯罪 归还欠款 检察建议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后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属于挪用公款的何种情形。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基本案情】
李某某,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69********,汉族,四川省石棉县人,大学本科,原石棉县公路养护段财务股股长兼出纳。
2014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某利用担任石棉县公路养护段财务股股长兼出纳的职务之便,以支付“人工费”“工程款”“退保证金”等名义,采用转账和提取现金的方式,先后361次挪用该公路养护段公款36,846,811.00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归还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间高息借贷及购买保险、购买房屋、房屋装修等个人消费。在2015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李某某先后向石棉县公路养护段账户存现16笔,共计3,005,318.70元。
在案件调查阶段,石棉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李某某位于石棉县新棉镇康棉路二段一处房屋、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一处房屋进行了查封,对李某某及卓某某名下在九龙县新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九龙县万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冻结,对李某某、九龙县新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另案处理)账户尾号为7674账户及李某某的部分债权人的关联账户进行了冻结;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雅安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进行了冻结;案件审判阶段,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冻结,对九龙县新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进行了查封。另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石棉县监察委员会、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还分别扣押了李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门面房钥匙、电卡等物品。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年5月27日,石棉县监察委员会以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权,通过询问相关证人、扣押相关书证,进一步补强李某某的供述。经审查:李某某于2014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石棉县公路养护段财务股股长兼出纳的职务之便,以支付“人工费”“工程款”“退保证金”等名义,采用转账和提取现金的方式,先后361次挪用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公款36,846,811.00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归还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间高息借贷及个人消费。李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庭审判阶段,2019年7月17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石棉人民县法院提起公诉。石棉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25日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期间,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石棉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延期审理一次;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石棉县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次。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提请石棉县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李某某是在他人的指使教唆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案发前退还了部分违法所得,案发后主动交代赃款去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石棉县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对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罪名及从轻处罚建议予以支持并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意见和被告人基于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提交的证据,经举证、质证,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予以采信。
【判决情况】
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石棉县公路养护段36,846,811.00元(扣除案发前已退还的3,005,318.70元,实际还应退赔33,841,492.30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李某某所有的财物用于退赔被害单位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冻结在案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款时使用的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资金(尾号为7674)用于退赔被害单位石棉县公路养护段;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余财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进行处置。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提出上诉请求。
【指导意义】
本案系石棉建县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自案发以来,引起了社会群众的高度关注。案件背后反映出部分公职人员廉洁纪律性不高、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等诸多问题,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案同时,严格执行监检衔接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做好释法说理,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努力让案件最终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精准审查案情,提升办案质效。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组按照“精准起诉”的要求,制定了详细计划表和时间节点,对全案证据材料熟悉掌握,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银行流水票据等客观证据的印证情况加强分析,对矛盾证据开展综合分析,以准确核实每一笔犯罪事实,杜绝疏漏,不留死角。同时,坚持把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放在重要位置,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在认真审查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完善证据体系,核实犯罪事实,确保法律评价的准确性、全面性。
二是加强监检衔接,助推案件办理。严格执行《四川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由于该案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案件调查阶段,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石棉县纪委、石棉县监察委员会沟通协调,石棉县监察委员会发出商请函商请提前介入后,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庚及组织经验丰富的办案检察官开展各项提前介入工作,保障监察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依法有序衔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石棉县监察委员会、雅安市看守所对接,办理交接、关押等手续,依法对李某某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部分犯罪事实和细节需要补充核实,县检察院一方面与县监察委员会协调,要求其补充调查,另一方面积极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开展证据补充收集,主动收集完善证据材料。
三是公开宣告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理念。本案反映出财务工作人员执行财经法规、制度不严,财务人员缺位或越权,内部监督不到位、管理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最终导致国家36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案件查办过程中,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惩防并举”的要求,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主管单位石棉县交通运输局内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漏洞及潜在的风险,深刻剖析问题的危害和原因,组织召开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议,依法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纪律作风教育,抓好廉政建设;加强警示教育,抓好队伍建设;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抓好专项整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抓好正风肃纪等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为达到警示教育目的,会议专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全县各单位财务人员等80余人参加。通过公开宣告检察建议,既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又推动相关单位堵漏建制,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监督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