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听证 促进案件精细化办理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促进审查逮捕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按照《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听证办法(试行)》的规定,2019年2月18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对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审查逮捕听证。为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石棉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律师等人参与听证,听证由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邓启东主持。
听证会上,侦查人员、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均结合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方面发表了意见。通过听证,办案检察官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以及释法说理。
在审查案卷材料和审查逮捕听证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了全面的掌握。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2月19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听证意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