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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8  来源:本网  点击量:7462  

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检例第81

 

【关键词】

单位认罪认罚  不起诉  移送行政处罚  合规经营 

【要旨】

民营企业违规经营触犯刑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拟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被不起诉人(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F警用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警用器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长。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F警用器材公司总监。

被不起诉人倪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采购员。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12,乌某某、陈某某为F警用器材公司少缴税款,商议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某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商贸公司、电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额计人民币377344.79F警用器材公司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

乌某某、陈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别于20181122日、2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123日,公安机关对乌某某等四人依法取保候审。案发后,F警用器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2019118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乌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案件情况拟作出不起诉处理,举行了公开听证该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36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及乌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及对被不起诉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提出检察意见。后公安机关对倪某、杜某某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503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行政罚款人民币466131.8元。

【检察履职情况

1. 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向F警用器材公司及乌某某等人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结合案情进行释法说理,并依法听取意见。乌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对本案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愿意认罪认罚,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

2. 了解企业状况,评估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检察机关为全面评估案件的处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查明公司成立于1997年,系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无违法经营处罚记录,近三年销售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纳税额人民币692万余元该公司拥有数十项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曾参与制定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业内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影响力。审查起诉期间,公司参与研发的项目获创新大赛金奖

3. 提出检察建议,考察涉罪企业改进合规经营情况该企业发案前基本的经营管理制度,但公司治理制度尚不健全。在评估案件情况后,检察机关围绕如何推动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督促涉罪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制定合规经营方案,修订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员工开展合法合规管理培训并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该企业上述改进情况,根据单位犯罪特点,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由单位诉讼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 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检察意见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涉罪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及有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为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听证,通知涉罪企业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到场听证。经听取各方意见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指导意义】

1. 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办理涉罪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职工就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从而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要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2. 把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作为悔罪表现和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涉罪案件过程中,通过自愿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查明企业犯罪的诱发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风险,提出检察建议企业通过主动整改、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体现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和督促企业执行,帮助企业增强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效预防犯罪并据此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

3. 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知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督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钱某故意伤害案

检例第82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律师参与协商  量刑建议说理  司法救助

【要旨】

检察机关应当健全量刑协商机制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通过出示有关证据、释法说理等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开展量刑协商,促进协商一致。注重运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某19825月生,浙江嵊州人,嵊州市某工厂工人。

2019928晚,钱某朋友邀请在嵊州市长乐镇某餐馆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其间,钱某与马某某因敬酒发生争吵,马某某不满钱某喝酒态度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钱某头部,致额头受伤流血。钱某随后从餐馆门口其电瓶车内取出一把折叠刀,在厮打过程中刺中某某胸部、腹部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治无效于同年1127死亡。案发钱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钱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515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1. 依法听取意见,开展量刑协商。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基础上,围绕如何确定量刑建议开展了听取意见、量刑协商等工作。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初步拟定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议。针对辩护人提出钱某有正当防卫性质,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结合证据阐明被告人激愤之下报复伤害的犯罪故意明显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辩护人表示认同,同时提交了钱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调解协议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检察机关审查并听取被害方意见后予以采纳,经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协商,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 量刑建议说理。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前,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和辩护人详细阐释了本案拟起诉认定的事实罪名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及取得谅解量刑从宽幅度等被告人表示接受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量刑建议说理书》。

3. 开展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慰问,了解到被害人家中有年迈父亲年幼儿子二人,无力支付被害人医疗费和丧葬费,被告人也家境困难,虽然尽力赔付但不足以弥补被害方的损失。检察机关积极为被害人家属申请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解决困难,促进双方矛盾化解

【指导意义】

1. 有效保障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与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进行充分有效的量刑协商。检察机关组织开展量刑协商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被告人出示证据、释法说理等形式,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保障协商的充分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新的证据材料或者不同意见的,应当重视并认真审查,及时反馈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需要核实或一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充分准备后开展协商。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促进和解谅解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重要因素。

2. 运用司法救助促进矛盾化解对于矛盾纠纷引发,致人亡的案件,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有限,而被害又需要救助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促使被告人尽力赔偿被害方损失,争取被害方谅解,促进矛盾化解。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落实帮扶措施,切实为被害方纾解困难提供帮助做实做细化解矛盾等社会治理工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琚某忠盗窃案

检例第83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无正当理由上诉  抗诉  取消从宽量刑

【要旨】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从宽量刑建议判决的案件,因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不再有认罪认罚从宽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取消因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琚某忠,男,198511月生,浙江省常山县人,农民

20171116下午,被告人琚某忠以爬窗入室的方式,潜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某小区502盗取被害人张某、阮某某贵金属制品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8213元)、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港币6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9件贵金属制品,并已发还被害人。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被告人琚某忠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向琚某忠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出示监控录像等证据后,之前认罪态度反复的被告人琚某忠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经与值班律师沟通、听取意见,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检察官向琚某忠详细说明本案量刑情节和量刑依据,提出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的量刑建议琚某忠表示认可和接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836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琚某忠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同年319琚某忠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琚某忠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诉,导致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不存在为保障案件公正审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下城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维持原判认定的被告人琚某忠犯盗窃罪的事实和定性,改判琚某忠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琚某忠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1. 全面了解上诉原因。琚某忠上诉后,检察机关再次阅卷审查,了解上诉原因,核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确认本案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不当等情形;确认权利告知规范、量刑建议准确适当、具结协商依法进行被告人提出上诉无正当理由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具结承诺

2. 依法提出抗诉。琚某忠正当理由上诉表明其认罪不认罚的主观心态,其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量刑的条件已不存在,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被告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不再具备,并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并在抗诉书中就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情况作出详细阐述。

【指导意义】

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量刑从宽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具结承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无正当理由引起二审程序,消耗国家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一审判决量刑适当、自愿性保障充分,因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导致量刑不当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稳定运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应当建议法院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但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为对其加重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检例第84

 

【关键词】

认罪认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宽严相济  追赃挽损 

【要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适用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要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彬,男,19838月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胡某某等其他51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林某彬20139月至201810月,以实际控制的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通过招募股东、吸收业务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某彬为核心,被告人增某胡某凯9人为骨干,被告人林某强杨某明9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老年群体为主要目标,专门针对房产实施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勾结个别公安民警、公证员、律师以及暴力清房团伙,先后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北京市朝阳、海淀11个区、72名被害人、74套房产,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亿余元。

林某彬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公安民警被告人庞某天入股,利用其身份查询被害人信息,利用其专业知识为暴力清房人员谋划支招拉拢律师被告人李某杰以法律顾问身份帮助林某彬犯罪组织修改套路贷合同模板、代为应诉,并实施虚假诉讼处置房产。公证员被告人王某等人为获得费用提成或收受林某彬黑社会性质组织给予的财物,出具虚假公证文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主持下,全案52被告人先后有36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12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林某彬等人上诉后,20207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1. 通过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教育转化同案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梳理全案证据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根据先认罪的胡某凯负责公司财务、熟悉公司全部运作的情况,向其讲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促使其全面供述,清了林某彬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被害人房产所实施的多个步骤,证实了林某彬等人以房抵押借款并非民间借贷,而是为骗取被害人房产所实施的套路贷犯罪行为推动了全案取证工作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胡某凯认罪认罚以及根据其供述调取的微信股东群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对股东韩某军庞某天被告人进行教育转化。同时开展对公司业务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业务人员白金、吴被告人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共有12名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据此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林某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结构、运作模式、资金分配等事实更加清晰。庭前会议阶段,围绕定罪量刑重点,展示全案证据,释明认定犯罪依据,促成14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庭前会议结束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前,又有10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 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的阶段,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一是被告人划分为三类三档三类分别是公司股东及业务员、暴力清房人员公证人员,三档是根据每一类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三档量刑范围,为精细化提出量刑建议提供基础。二是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坚持区别对待。一方面,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林某彬从严惩处,建议法庭依法不予从宽;对积极参加者,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另一方面,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时间先后、对查明案件事实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不同情况,提出更具针对性的量刑建议

3. 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作用,提升出庭公诉效果。出庭公诉人通过讯问和举证质证,继续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取得良好庭审效果。首要分子林某彬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暴力清房首犯万某春当庭否认知晓套路贷运作流程的情况下,林某彬主动向法庭指证万某春的犯罪事实,使万某春辩解不攻自破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不认罪的被告人受到触动,也向被害人表达了歉意。

4. 运用认罪认罚做好追赃挽损,最大限度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强化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讯问,及时发现涉案房产因多次过户、抵押而涉及多起民事诉讼,已被法院查封或执行的关键线索,查清涉案财产走向。审判阶段通过继续推动认罪认罚,不断扩大追赃挽损的效果。在庭前会议阶段林某彬等多名被告人表示愿意退赃退赔;在庭审阶段,针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退赔已落实到位或者明确表示退赔的被告人,公诉人向法庭建议在退赔到位时可以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幅度以下判处适当的刑罚,促使被告人退赃退赔。全案在起诉时已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基础上,一审宣判前,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人民币400余万元。

【指导意义】

1.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升指控犯罪质效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流程适用,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针对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同时以点带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认罪认罚,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通过被告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

2. 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彻底清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尽挽回被害人损失。检察机关应当运用认罪认罚深挖涉案财产线索,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是否认罚的考察重点灵活运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激励被告人退赃退赔通过认罪认罚成果巩固和扩大追赃挽损的效果

3. 区别对待,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具体情况,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认罪认罚不足以从处罚的,依法可不予以从宽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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