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涉嫌贪污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现年53岁,汉族,大专文化,石棉县新民乡农合综合服务中心林业员。
2015年2月至2018年11月,唐某某利用其担任石棉县新民乡林业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编制虚假面积、虚增面积等方式,套取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集体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共计30815.69元,用于家庭开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12月,唐某某两次将上级下达给石棉县新民乡退耕还林补助面积中尚未落实到户的8.18亩虚列到该乡团结村党支部书记毛某某名下,并将唐某某实际保管和使用的毛某某卡号为6214571681000072873县农信社银行卡登记为补助资金兑现账户。2015年2月3日和2016年1月1日,新民乡两次将8.18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4253.6元转入该银行卡。此后,唐某某陆续将该款取出并用于家庭开销。
2.2016年5月,唐某某虚增472余亩集体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登记到毛某某名下,并将唐某某实际保管和使用的尾号为2873的农信社银行卡登记为补偿资金兑现账户。2016年5月29日,新民乡将2013年至2015年的472余亩集体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0914.89元转入该银行卡。此后,唐某某陆续将该款取出并用于家庭开销。
3.2017年12月,唐某某将上级下达给新民乡退耕还林补助面积中尚未落实到户的9亩虚列到毛某某名下,并将唐某某实际保管和使用的尾号为2873的农信社银行卡登记为补偿资金兑现账户。2017年12月20日,新民乡将9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340元转入该银行卡。此后,唐某某陆续将该款取出并用于家庭开销。
4.2018年11月,唐某某将上级下达新民乡退耕还林补助暂缓兑现面积中的12.72亩虚列到毛某某名下,并将唐某某实际保管和使用的尾号为2873的农信社银行卡登记为补偿资金兑现账户。2018年11月13日,新民乡将12.72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3307.2元转入该银行卡。此后,唐某某陆续将该款取出并用于家庭开销。
综上,唐某某贪污金额共计30815.69元。
2019年4月4日,唐某某主动向石棉县新民乡纪委报告并如实供述其贪污退耕还林补助和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接受监察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日,石棉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了唐某某主动上交的违法所得30815.69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4日,石棉县新民乡党委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2020年11月23日,石棉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唐某某撤职处分,岗位等级从九级降至十级,薪级工资从23级降至18级。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24日,石棉县监察委员以唐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考虑唐某某贪污公款金额相对较小,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且唐某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唐高泉因贪污行为已被开除党籍,受到降级、降薪处分,从惩罚和教育的角度出发,可以对唐某某作微罪不起诉。
2020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向石棉县监察委员会出具《关于唐某某案征求意见的函》,就唐某某是否作微罪不起诉征求石棉监委的意见。2020年12月17日,石棉县监委出具书面的征求意见复函,同意对唐某某作微罪不起诉的意见。2020年12月21日,本院就对唐某某拟作微罪不起诉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报送市检察院批准。2021年2月9日,市检察院同意对唐某某作微罪不起诉。
2021年2月20日,本院就拟对唐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3名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并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听证人员在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办理情况和拟作微罪不起诉理由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唐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决定。2021年2月22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第十六届第29次检察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决定唐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财政专户处理。2021年2月23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唐某某作出相对(微罪)不起诉决定,并解除其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1年2月25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0815.69元移送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一是举行公开听证,主动接受监督。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是检察机关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针对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征求监察委意见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决定。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认为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后,依法征求石棉县检察委员会的意见并报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在征得监察委和上级检察院同意后,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主动听取社会意见,促进司法公开。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听证过程,确保听证程序合法、保障司法公正。
二是依法提出检察意见,促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该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若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存在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该案中,石棉县新民乡党委和石棉县监察委在案件审查起诉前对唐某某给予了相应处分。针对唐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审查后认为应当予以没收,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将涉案款移送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理,切实做到办案实体公正、程序公信,处理得当,达到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