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近日,天全县检察院联合县监察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会签《天全县办理刑事案件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方案》(下面简称《方案》),进一步推进非法证据排除相关工作落地落实,提高办案质量。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界限、启动程序、提出时间等内容。《方案》将非法证据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明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须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二、规范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的程序。《方案》规定由申请人陈述要求排除的证据内容,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关线索及材料;公诉人发表意见,说明情况,并可以宣读或者播放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审判人员询问控辩双方意见,是否能够就申请排除的证据达成辩方不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或者控方不再作为起诉证据的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审判人员应当告知控辩双方开庭时将进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公诉人可以在开庭前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线索及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补充提供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及材料以备法庭质证。
三、规范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方案》规定在在法庭审理中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应当根据庭前会议的情况,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对该项证据举证后进行质证时启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并规范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明确由公诉人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中发表意见、举证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四、严格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方案》要求在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审查及作出决定时,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对各种类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标准,并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对采用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等6种情形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明确对采用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等4种情形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方案》明确了属于收集程序、主体、形式存在瑕疵的8种情形,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