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多起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不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是未成年被害人,其家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不力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或者被侵害。因此,提高家庭教育质量,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强未成年人家长的法治意识迫在眉睫。
一、家庭教育的缺失
家庭教育的缺失对孩子身心健康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未成年人长期无人管教,没有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过早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从而沾染吸毒、盗窃等恶习,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天全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中,由于王某某的监护人长期在外打工,对其疏于管教、关心关爱不够、沟通不畅等,导致王某某长期无人管教、混迹社会,为博取家人的关注,从而盗窃现金7000余元。
二、性教育的缺失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频频发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虽然国务院明确要求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课程体系,然而,未成年人性教育的落实确实困难重重,大多数是“蜻蜓点水”,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性侵现象尤为严重。如天全县检察院办理杨某某强制猥亵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在某小区吃“坝坝宴”时,见年仅5岁被害人小燕(化名)无监护人在场,遂将小燕强行搂抱在其大腿上,用手抠摸小燕隐私部位。又如天全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中,由于李某某辍学后长期宅在家,家中无监护人监管,李某某在上网时打开弹窗广告进入“黄色”网站,后长期浏览“黄色”网站,因此产生犯意,遂将一未成年人强奸。
三、网络安全教育的缺失
由于线上教育的需要,更多的孩子接触到网络,然而,家长的疏忽、监管缺失和孩子缺乏自控力等多种因素,一些未成年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可自拔,甚至拿着父母手机下载不正规游戏,被恶意转账、消费。如天全县检察院履职发现,11岁的徐某某在上网课期间使用其母亲手机及身份证下载并注册某网络公司游戏,通过其母亲的支付宝账户充值2.5万元购买虚拟游戏币,且每次游戏结束后将充值消费记录短信删除。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注重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联系。合理运用督促监护令,督促家长履行管教义务,将未成年人监护人纳入强制亲职教育。二是联合法院、公安、司法、民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数据共享、联络沟通、协同办理、重大案件会商研讨机制,形成一体化联动工作格局。三是坚持零容忍态度,从严追诉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完善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工入职前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形成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司法+学校+社会+家庭”四位一体的工作合力。四是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告知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