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简易公开听证工作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简易公开听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简易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案件中,通过简化公开听证程序对控告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二条 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止于至善”目标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条 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应当坚持“程序简便、及时就地、规范高效”的原则,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案件特点,简化听证程序,及时就地开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 对于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当事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的下列案件,可以开展简易公开听证:
(一)下级检察院已作出处理决定、检察监督程序已经穷尽,且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申诉人仍不服的;
(二)符合本院受理条件,检察官面对面听取申诉人申诉理由后,通过简易公开听证进行释法说理,申诉人可能撤回申诉的;
(三)本院正在审查办理,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申诉人未提出新的理由,通过简易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有助于化解矛盾的;
(四)本院已经作出审查处理结论,并向申诉人送达法律文书,经检察官面对面释法说理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的,且原案在办理期间未进行公开听证的;
(五)其他通过简易公开听证有助于化解信访矛盾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宜开展简易公开听证:
(一)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申诉人提出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宜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的。
第六条 经申诉人申请,或者承办检察官确认,原则上当日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听证员以及其他参加人员。
简易公开听证其他参加人员包括参加案件接待或者办理的其他检察人员、书记员、申诉人、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申诉材料一般在当日送达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
第七条 简易公开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两人以上。听证员一般从“听证员库”或者参与信访接待的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人员中确定。
需要纾解申诉人负面情绪和消极心态的,可以邀请心理咨询师作为听证员。案件涉邻里、亲属纠纷等,可以邀请村(社区)两委人员或者具有较强矛盾调处能力的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
对涉及司法鉴定等专业问题的,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
第八条 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简易公开听证会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担任主持人,一般在申请当日或者确定的时间,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大厅或者检察听证室举行。
对于“人案分离”的申诉案件或者因申诉人无法现场参加听证的申诉案件,可以线上开展远程视频简易公开听证。对于行动不便的申诉人或者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申诉案件等,可以上门开展简易公开听证。
已经开通中国检察听证网的地区,可以探索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直播。
第九条 简易公开听证前,承办检察官应当面对面听取申诉人诉求,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全面了解案情。与听证员充分交流,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听证重点。
第十条 简易公开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简要告知权利义务,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申诉人阐述申诉理由、事实;
(三)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开展释法说理;
(四)听证员向申诉人或者承办检察官提问,发表听证意见;
(五)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一条 简易公开听证中,承办检察官要围绕申诉人的关注点和焦点问题,开展释法明理,证“真伪”,明“是非”。
听证主持人要引导听证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针对申诉理由充分发表评论意见。听证员意见一致的,主持人要及时归纳总结,当场明确告知申诉人听证结论。对于检察监督程序已经穷尽,且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听证主持人要讲明利害关系,引导理性表达诉求。
第十二条 简易公开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承办检察官要与申诉人再次面对面沟通交流,听取申诉人对听证结论的意见。申诉人息诉息访的,可以由其自愿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
对于审查办理中的控告申诉案件,不能当场作出听证决定的,听证后要认真研究听证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答复申诉人。
对于申诉人合情合理诉求,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方式,促请相关职能部门帮助解决,促使申诉人息诉息诉息访。
第十三条 听证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书记员负责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其他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情况、听证笔录、息访息诉协议书等应当录入、上传全国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对于正在审查办理中的控告申诉案件,听证情况、笔录等应当录入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并附卷归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探索建立听证员库,为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工作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将简易公开听证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作为评价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应当将简易公开听证与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工作相结合,提高化解矛盾纠纷效率效果。
第十七条 其他业务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需要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