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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14-05-15  来源:本站  点击量:2168  

                                车辆外借出车祸,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车主赵某与刘某是多年好友。2009年5月,刘某向赵某借车。赵某知晓刘某已取得驾照,并有多年驾驶经验,欣然同意。当日晚,刘某驾车时因注意力不集中,于十字路口与王某的小客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刘某对不足部分拒不赔偿,称驾驶的车为赵某所有,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问:车辆外借给刘某出车祸,车主赵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车辆外借给刘某出车祸,车主赵某对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在知晓刘某已取得驾照并有多年驾驶经验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刘某,赵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车主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妻子应否对丈夫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王某与刘某为多年夫妻,婚后一直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维持生活。2008年7月12日晚,王某由于长途驾驶疲劳过渡,与赵某驾驶的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赵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赵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除保险公司的赔付外,仍有3万余元没有着落。赵某要求刘某赔偿,刘某拒绝,称交通事故由丈夫王某造成,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刘某应否对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刘某应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对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王某造成赵某受伤,由于王某死亡,其妻刘某应在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于厦门小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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