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由我院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犯罪一案,经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4月,时任天全县城厢镇沙坝村党支部书记的徐某某(现64岁)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他村干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村从某某公司收取的协调费30000元予以私分。
另,2011年至2013年期间,徐某某利用协助天全县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工作人员核实垃圾场占地及青苗费赔付工作之便利,伙同该局两名工作人员采用虚增占地面积及农户姓名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付的土地赔产款14622元予以私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一人犯有数个职务犯罪,应数罪并罚,徐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全部退清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警示人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有贪婪之心,要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