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检务公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0月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办案纪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十个方面,简称“检务十公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公正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总结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提出,实行“检务公开”必须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充分、及时便民、开拓创新四项原则。
在“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检务公开的内容有所扩展,其包括:
1.检察官任职资格和管理的规定;2.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3.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5.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6.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8.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9.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10.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11.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12.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
为实行“检务公开”,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如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妥善处理检务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等。
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行“检务公开”中,还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检务公开”信息台、咨询台,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等设备,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方便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监督,增强“检务公开”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