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务指南 - 办事指南

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2  来源:本站  点击量:7306  

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1、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3、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4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版权所有: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网站访问总量:4813639 人次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