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剥夺政治权利 换届选举 选民登记 监管失职
【基本案情】
黄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1999年10月29日,黄某某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于四川省雅安监狱。其间,黄某某经减刑,主刑刑期减至2014年1月21日止,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监督考验期间为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2017年3月中旬,天全县启动15个乡镇下辖村组(社区)的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该县小河乡响水溪村1组的黄某某刑满释放后回原籍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负责黄某某监督考察的天全县公安局城厢镇派出所未按照规定书面对黄某某本人及黄某某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办案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日以天全县公安局监管失职为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月8日,天全县公安局书面回复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已告知黄某某本人其政治权利恢复,并向小河乡政府进行宣告。
【要 旨】
天全县公安局负责黄某某剥夺政治权利监督考察的城厢镇派出所到期未按照规定书面对黄某某本人及黄某某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恢复政治权利,属于监管失职,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指导意义】
村级换届选举是宪法法律赋予基层自治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选出老百姓自己信赖的“两委”班子,直接关系着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选举工作必须要依宪、依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而确定合法的选举人与被选举人是保证选举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换届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着今后三年乃至更长时间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自觉服从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局,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思路,争取人大的工作支持。与县人大法工委、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到全县15个乡镇,对公安机关管理全县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管活动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是清查公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村级选民登记是否依法进行。
通过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及时清理、纠正公安机关管理失职的行为,以小见大,切实维护了宪法法律在基层的权威和尊严,为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确保村级换届顺利进行,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与天全县公安局协商制定《关于切实落实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执行和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依法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