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乐山市金口河区与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接壤部位,全长26公里,2001年12月经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列为第二批国家级地质公园,总面积约404平方公里。汉源县检察院联合乐山市金口河区检察院、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检察院于7月3日会签《关于建立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跨区域生态保护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建立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跨区域生态保护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共筑生态屏障,为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一、密切协作,凝聚工作合力。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内共有九类地址遗迹,以大渡河流水切割峡谷地貌和地壳抬升形成的大瓦山山岳地貌及古冰川地貌为主要地质遗迹类型,珍藏着珙桐、银杏等野生植物及小熊猫、锦鸡等珍稀动物。为构建区域联动、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跨行政区域工作格局,汉源县检察院围绕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建立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跨区域生态保护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7月3日,联合金口河区、甘洛县检察院(以下简称三地检察机关)在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举行了“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跨区域生态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启动仪式暨第一次联席会议,用“法治红线”守住“绿色底线”。《意见》对解决跨区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发现难、打击难、取证难、监管难、移送难、诉讼难等问题,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方向,消除执法盲点。《意见》要求三地检察机关对地质公园接壤地界本着“地域管辖、相互支持,接壤地界、加强衔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的原则,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一是明确打击重点。重点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包含但不限于非法采矿、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伐、非法排放污水废气、非法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等;二是明确跨区域案件管辖。先行发现地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环境修复、惩治预防方面更加有利的,可以由先行发现地检察机关办理,其他检察机关予以协助。管辖有争议的,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三是明确统一证据标准和执法尺度。三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中,应当统一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证据标准和执法尺度,确保依法准确惩治违法犯罪;四是明确存在重大分歧的解决办法。三地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共同研讨解决认识分歧、统一认定标准,不能达成共识,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五是明确涉嫌职务犯罪情形的处置办法。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及材料移交同级监察机关,或者管辖地检察机关,接受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移送机关通报审查处理结果。
三、建立机制,实现效果统一。《意见》要求三地检察机关整合办案力量,加强工作配合,形成优势互补、共治共享,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法律监督手段,进一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相互通报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数据和有重大影响、区域关联的案件办理情况,共同协商解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刑事个案和公益诉讼个案办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二是建立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跨区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交叉督查机制。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跨区域刑事案件,必要时,联合派员到现场进行复验、复查;三是建立调查取证协作工作机制。异地办案或开展工作,当地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使用等便利,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提供支持;四是建立联合行动机制。针对具有共性的生态乱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治理,并各自协调当地执法部门参与联合行动;五是建立共同调研机制。三地检察机关依据自身地理特点开展区域调研,将取得的数据样本综合分析,共同研究对策,形成优质高效的调研报告;六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每一年召开一次,通报案件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分析犯罪趋势,制定完善方案、研究解决问题,由三地检察机关轮流承办,遇重大、疑难、敏感事(案)件,可临时召开;七是建立地质公园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专家库。编入专家库的人员可受邀参与地质公园生态环境资源宣传、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