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
本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
二、分案
本院案管部门按照轮案规则将案件分至检察官,遇特殊情况,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案管部门检察官审批后进行调整。
三、办理
(一)检察官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实质审查。需要改变管辖的,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
(二)需要采取、变更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其中,需要决定逮捕的,由检察官提出意见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办理。
(三)检察官依法提讯被告人,询问关键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对重要证据进行核实,由检察官依职权决定。
(四)检察官应当主动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五)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许可。
(六)辩护人申请收集、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的,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调取。
(七)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有关案件材料的,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许可。
(八)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由检察官决定。检察官认为需要自行侦查的,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
(九)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核实,由检察官依职权进行;需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由检察官决定。
(十)检察官办理二审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就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检察官应当制作审查报告,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分别情形提出建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改判或者支持抗诉、撤回抗诉的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可以提请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意见。
(十一)二审案件阅卷工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需要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由检察官报主任检察官决定。
(十二)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继续支持公诉职能;根据庭审情况,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或者恢复审理。
(十三)检察官及时审查二审法院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第二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且已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案件,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的,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
(十四)向侦查、审判机关发出或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
(十五)刑事检察部门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案件或诉讼监督案件线索,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