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入保护天全县野生动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有效切断因野生动物可能引发的重大病毒传染疫情源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天全县检察院牵头各职能部门,积极探索创新野生动物一体化保护治理体系,有效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治理能力。3月6日,天全县检察院联合天全县公安局、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天全县林业局、天全县森林公安局会签《关于建立野生动物一体化保护工作格局的实施办法》,从六个方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一、建立一体化保护工作协作机制。一是健全一体化保护组织领导。检察、公安、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森林公安等各成员单位联合成立野生动物一体化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天全县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办案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在天全县检察院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沟通,办理执法司法信息传递、重大案件通报等工作,保证具体衔接工作的落实。二是建立一体化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报各部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措施,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如遇重大、疑难、紧急涉野生动物案件,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案件以及可能引发媒体、舆论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相关案件或问题。
二、明确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重点领域。一是对可能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的领域和环节实行全方位监管。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和天全县林业局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针对野生动物饲养、繁育、猎捕、运输、出售、购买、展演等各个环节,开展联合执法,严格落实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规定,加大涉野生动物违法活动处罚力度,从严从快查办涉野生动物的行政违法案件。二是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职责。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花鸟市场、餐饮饭店等重点场所的检查,加强对经营、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清查;天全县农业农村局重点加强对捕捞者、养殖者等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天全县林业局重点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经营合法性进行检查,积极排查风险隐患,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三、强化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一是明确野生动物刑事犯罪重点打击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非法狩猎案件,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等。二是要求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要加快办案节奏,侦查机关对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立案后,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应邀或者依职权主动提前介入,并指派专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追捕、追诉。三是全面落实野生动物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要结合涉案人员罪行轻重、认罪程度和悔罪表现等情况,区别不同诉讼程序和认罪认罚不同阶段,分别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和幅度型量刑建议。
四、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一是全面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要求,各司其职,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增强打击违法犯罪效果。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野生动物行政案件,应全部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全面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对收集到的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线索,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同时提出检察建议,并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五、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天全县检察院要督促、支持林业、农业、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和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积极参与执法检查,注重在相互协作配合中发现公益保护线索,采取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协助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勘验,促进完善治理措施,加强源头防控。二是扩大公益诉讼线索来源和渠道。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林业、农业、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查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须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相关行政部门在移送线索时,对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调取行政执法证据材料,询问相关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相关行政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六、深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传。一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传。天全县检察院依托“二郎山生态检察”法治教育基地等平台,会同各部门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传,向社会公开传播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繁育、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风险和健康风险,适时开展联合宣传活动,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人民群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铲除对野生动物的消费恶习,树立良好社会风尚。二是引导群众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向社会公开各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等平台,及时发现、处理案件线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论引导,形成群防群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