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检察院起诉的一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获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
2020年3月30日上午,雅安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被告杨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被告最后陈述,合议庭全部采信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
2018年I0月14日,被告杨某某、王某某为了食用野生动物肉,携带两台电猎捕器到四川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灯杆坪林区猎捕野生动物。经过两天准备工作将电网架设好,I0月17日下午使用电猎捕器分别电死一只“野鸡”和一只“麂子”,二人将电死的“野鸡”和“麂子”进行脱毛处理。第二天二人将处理好的野生动物制品和耗完电的蓄电池分装好回家,在回家途中被四川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中坝管护站工作人员挡获。
经四川省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王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猎杀的“麂子”为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依据2017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公布实施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46号令),红腹角雉价值5000元、毛冠鹿价值3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杨某某、王某某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仍然为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极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生态损害损失8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