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首例食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7月24日,由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汉源县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汉源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二名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当庭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经审查,被告王某在汉源县富林镇武汉大道二段6—8号经营“汉源县高乐牛肉馆”期间,为增加食品的香味、提高盈利,于2017年10月至11月、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两次向吴左发(另案已判决)购得罂粟果10斤。其后,被告王某明知罂粟壳系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仍将罂粟果去籽后用粉碎机制作成罂粟壳粉,在生产红汤牛肉时先后阶段性地将部份罂粟壳粉作为食品原料掺入并进行销售,直至2019年10月8日被查获,共累计销售数额6万元。经检测:从王某经营的“汉源县高乐牛肉馆”处提取的红汤牛肉不合格。经鉴定:从其牛肉馆处提取的红汤牛肉汤汁、卤料汁水、粉碎机残留香料中检测出罂粟碱、吗啡成分。
被告王某安在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三段33号经营“汉源县王某安高乐牛肉馆”期间,为增加食品的香味、提高盈利,于2018年农历10月至11月的一天向吴左发购得罂粟果3斤。其后,被告王某安明知罂粟壳系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仍将罂粟果去籽后用粉碎机制作成罂粟壳粉,在生产红汤牛肉时先后将部份罂粟壳粉作为食品原料掺入并进行销售,直至2019年10月8日被查获,共累计销售数额68040元。经检测:从“汉源县王某安高乐牛肉馆”处提取的红汤牛肉不合格。经鉴定:从“汉源县王某安高乐牛肉馆”处提取的红汤牛肉汤汁、混合香料中检测出罂粟碱、吗啡成分。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王某、王某安二人在明知罂粟壳系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下,仍将罂粟果去籽后用粉碎机制作成罂粟壳粉,分别阶段性地在生产红汤牛肉时将罂粟壳粉作为食品原料掺入,并向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有义务承担赔礼道歉责任。遂于2020年5月11日将该案起诉至汉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禁止从业,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禁止从业,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被告王某、王某安当庭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更维护了社会公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