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
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
8月6日,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芦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求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经查: 2020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了高某位于芦山县太平镇钟灵村棕树坪组小地名“桅杆坪”的柳杉,后高某某在提交了林木采伐申请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所买林木进行了采伐。经鉴定,高某某砍伐柳杉数量为213株,立木蓄积为28.991立方米。按照涉案林地植被恢复方案,需栽种柳杉苗木444株,根据芦山气候特点、造林地块的立地条件、造林树种和劳动力状况等因素,涉案林地生态修复所需的苗木、栽植、整地、养护费用共计人民币4532.8元。
本案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提出了判令被告高某某承担涉案林地生态环境破坏修复费用人民币4532.8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经过两次庭审,人民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求,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涉案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532.8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雅安日报》上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