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盗伐林木公益诉讼案当事人
“补植复绿”
近日,我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到陇东镇灯笼沟林场,现场督促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补植复绿”,督促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2021年5月至9月期间,乐山籍人阿某某等六人在宝兴县灯笼沟、尖刀山沟国有林场盗伐天全槭树4株,在天全县喇叭河镇集体林场盗伐枫树3株,并将蓄积共计34.32立方米的被盗伐林木销售后非法获利25万余元,破坏了我县生态环境。2022年3月29日,我院依法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某某等六人除赔偿损失、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外,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判决生效后在宝兴县国有林范围内补种云杉70株,当年造林存活率不低于90%,三年保存率不低于85%。宝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确保公益诉讼判决结果执行到位,我院派员参加补栽判决的执行,为确保疫情防控安全,阿某某等人委托宝兴籍人杨某某等人代为履行补栽补种义务,在检察干警的见证下,杨某某等人按要求栽种了云杉树苗70株。下一步我院将对树苗的成活情况持续跟进监督,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