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1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通过向某某介绍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某家自留林内的两株桢楠树。随后,向某某按照胡某某的安排,先行支付了张某某购树定金1000元,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将以上两株桢楠树采伐、断筒,再由胡某某运往外地出售。经鉴定,以上采伐的两株树木的树种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以涉嫌罪移送名山区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发现向某某与胡某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张某某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证,但为获取利益而非法出售桢楠树的行为构成犯罪。二人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该院依法向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依法对向某某和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与胡某某一起非法采伐桢楠树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桢楠树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二人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