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诈骗被依法通知到汉源县检察院办理取保侯审、告知权利义务等事项,离开时,李某恳求承办检察官对其予以关照,作不起诉决定。当日中午,李宝林同志回家途中,李某将一装有3000元现金的红色信封塞给李宝林后快速离去,李宝林追赶未果。手拿3000元现金的他,没有丝毫犹豫,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纪检组作了报告,经多方联系,当日下午便将李某通知到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向其讲明相关纪律要求,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李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感到十分惭愧,同时,对检察官的公正、廉洁行为表示由衷的钦佩,相信检察机关一定会公正司法,主动写领条将3000元现金领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