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政府、法院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可分的国家权力结构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平行设置,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机关这种独立的、较高的宪法地位,表明检察制度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是一切检察职权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检察机关通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活动实现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责。
(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的不是单一的检察长负责制,而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内部工作机制和决策方式。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是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同时,检察体系中,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体制。
(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相统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权行使的内在规律性要求所在。同时,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既是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重要保障。
(五)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传统的职能领域,其中的检警关系、检法关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原则,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之间在履行具体的诉讼职能过程中的特殊要求。